2岁儿童疑在呷哺呷哺吃出84消毒片 法院认定存过错( 二 )


呷哺公司还称 , 用餐之后孩子父母坚持要求去医院检查 , 工作人员陪同孩子先后检查多次 , 并垫付了费用 。
呷哺公司认为 , 此事未造成原告的不利后果 , 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后续治疗费用 , 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
呷哺公司表示同意调解 , 但条件是“给原告300元代金券和500元现金” , 原告律师当场拒绝 , 表示呷哺最少也得赔偿6万元 。
法院判决
门店负责人书面确认 故认定过错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 , 原告在被告门店用餐时确实接触到了餐具上的白色物质 。虽然被告不认可该物质为消毒片残留 , 但其门店负责人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 故法院认为被告在提供餐具环节上存在过错 。
虽然原告因误食被告残留在餐具上的物质而就医 , 但现有证据显示在事发后经过医学检查并未发现异常 , 原告主张的厌食、肠胃不适等问题亦无任何证据证明 , 且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 , 法院因此表示 , 医疗费用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 , 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 , 法院认为 ,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性质相适应 。根据法律规定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 应当赔礼道歉 , 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具有上述行为 , 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杰告诉《法制晚报》采访人员 , 一审后 , 原告未上诉 。
事实“不能掩盖” “应当以此为戒”
在一审判决书的文尾 , 法官写下了这样的内容:
“在此 , 本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 被告作为一家大型知名餐饮连锁企业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应为基本服务规则 。”
“虽然本次事件从目前来看未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 , 但不能掩盖被告出现餐具不洁的事实 , 本院对被告的餐具清洁问题深感关切 。”
“被告仍应当以此为戒 , 更加注重食品卫生与安全 , 防微杜渐 , 为顾客提供更为优质贴心的服务 , 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品牌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