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确保“医检互信” 实现“医检互认”

新闻背景:
本月开始 ,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
法律风险|确保“医检互信” 实现“医检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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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资料图 王茂林/摄
“医检互认”有助于遏制过度检查
以前 , 患者每换一家医院就诊 , 往往被要求重新做一次检查 。 被告知的理由不一 , 有的医疗机构称先前检测不准确、不科学 , 有的则说是先前的检查不符合医生诊疗病理依据 , 有的则是为了明确医疗责任 , 等等 。 检查结果不互认 , 导致患者出现重复检查、过度检查情况 , 加重患者就诊负担甚至影响身体健康 。 按照四部门此次印发的文件规定 , 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框架下 , 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现象将得到遏制 , 诊疗减负成效值得期待 。 【】
近年来 , “医检互认”国家层面出台了不少制度安排 , 很多地方也做过许多有益的探索 。 但相比而言 , 《管理办法》由国家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 , 不仅规格高 , 具体条款内容非常接“地气” , 出现可圈可点的全新亮点 。 而且由过去从各地“各吹各的号 , 各唱各的调” , 成为了全国“医检互认”行动指南 。 【】
推进医检结果互认尽快落地实施
为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 《管理办法》在明确检查检验结果范围的基础上 , 明确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 , 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 , 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 , 不得标注 。 显然 , 这一思路在执行层面较具可操作性 , 不仅能够让个别医生不乱来 , 而且患者自己也可知道哪些检查可以不再做 , 有利于加强监督 。 同时 , 《管理办法》也考虑到了现实情况复杂性 , 规定了几种可以重复检查的特殊情形 , 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 【】
还应看到医检互认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 。 比如 , 在药品取消加成后 , 医疗检查成为有些医院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 如能在推行医检互认时 , 依据医院执行检查互认的数量 , 由医保部门给予医院一定的基金补助 , 或许可以让这项政策的实施更为顺畅 。 表面看 , 这么做是增加了医保基金支出 , 但比起重复检查来 , 医保基金支付的总费用应该是下降的 。 这么做 , 也有望实现患者不用多花钱、医院收入不减少的共赢 。 【】
提前做好“医检互认”制度架构
有国家政策撑腰 , 有“全国HR”“京津冀HR”等互认标识方便识别 , 是对过度检查的一种约束力量 。 患者对互认结果有异议时 , 可能会不信任、不配合 , 甚至投诉医生 , 也可能因医患沟通不到位加深误会 。 这一方面提醒医生要尽快熟悉互认工作 , 未予互认时充分告知患者复检目的及必要性;另一方面 , 患者忽视医检结果临床适应性并投诉时 , 也要给医生留出适当的申诉空间 。 【】
“检查互认”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与赔偿风险 , 也要未雨绸缪 , 要提前做好制度架构 。 国家层面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 , 用精准的法律条款 , 来解决由结果互认所引发医疗事故的权责归属问题 。 此外 , 还需完善配套措施 。 不妨将电子病历成为全国统一标准 , 将个人的诊疗、检查、用药、手术等相关数据和图像 , 形成完整的电子病历 , 实现全国性医疗机构联网 。 “检查互认”时 , 让医生随时可调取电子病历 , 既能提高这样医生诊断的精准性 , 也有利于全面推进检验结果互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