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助眠“神器”成“凶器” 购买香薰要留心

[新闻页-台海网]
近日 , 消费者陈女士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反映 , 称其在湖州康山街道曦阳家具商行购买了两瓶空间香氛精油 , 每瓶售价600元 。 销售员表示该款香薰有助眠功效 , 由于陈女士经常失眠 , 当即购买了两瓶 。 回家后 , 陈女士将香薰放在床头边 , 但几天后 , 陈女士发现这款香薰并没有改善睡眠质量 , 甚至在某天晚上 , 自己还因半夜起床头晕无力摔倒在地 , 磕破了头 。 陈女士仔细查看香薰 , 发现其已过保质期 。 陈女士联系商家要求退一赔三 , 但商家表示是由于销售员疏忽导致拿错样品 , 仅同意为陈女士更换 。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 , 陈女士向消保委寻求帮助 。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 , 立即与双方进行沟通 。 初期调解中 , 陈女士表示因为相信该香薰品牌和销售员推销 , 自己才会购买 , 结果香薰不但没有助眠功效且超过保质期 , 使用后导致自己头晕摔跤 , 要求退一赔三 。 商家同意给陈女士退一赔三 。
然而几天后 , 陈女士再次向康山分会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 称商家前期答应的退一赔三仅仅是赔偿三瓶香薰 , 对该处理方式表示不认可 。 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和劝说下 ,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陈女士1200元 , 并赔偿3600元 , 共计4800元 。
《消费者者权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 应当真实、全面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第五十五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此纠纷中 , 商家销售变质过期的香薰并无宣传介绍的助眠功效 , 反而造成了消费者身体损伤 , 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依法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 商家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女士|助眠“神器”成“凶器” 购买香薰要留心】对此 ,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 , 在购买商品时 , 要注意检查商品的质量安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 因购买变质过期商品在使用时受到损害要保存证据 , 保存好经营者出具的小票 , 医院检查证明等 。 同时 , 产生消费纠纷时 , 消费者应及时与经营者交涉 , 无法达成和解时 , 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投诉请求调解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作者:施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