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山东发布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长期处方量最长不超过12周( 二 )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 , 将长期处方纳入专项点评 , 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水平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使用情况监管 , 每半年将监管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 , 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情况 。 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 , 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 , 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 , 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 。 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 , 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 。 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 , 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 , 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 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
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 , 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 ,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 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 , 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 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 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 , 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 。 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 , 防止医保基金违规支付 。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采访人员 郭菁荔)
(作者:郭菁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