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 , 各种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越来越多 。 当这些建筑发生火灾、电源故障断电或其他灾害的紧急情况时 , 为保障建筑物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消防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 须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 目前 , 在现有的设计标准中有关应急照明的条款不够具体 , 其内容的全面性、具体性和操作的科学性 , 还需要进一步挖掘和完善 , 还需要有新的内容加以补充 , 亦需要有更多的工程设计人员参与实践 。 笔者通过多年工程设计 , 对应急照明作了一些探索和研讨 , 现撰写本文供参考 。
一、应急照明的设置范围与要求
民用建筑应急照明的设计内容包括事故照明与疏散照明两部分(不包括安全照明――下同) 。
(一)事故照明
为了避免人身伤亡而设置的照明及事故发生时能继续维持重要工作的照明称为事故照明 。 民用建筑需设计事故照明以维持正常电源断电时继续工作 。 事故照明常设置于变配电所、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通讯枢纽、现金出纳台以及贵重商品售货区等 。 对于需继续工作的场所 , 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 而一般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 。 事故照明应结合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 通常利用正常照明灯的部分或全部作为事故照明 , 故障时进行电源转换 。 事故照明应选用点燃快速可靠、光效高的光源 , 如采用白炽灯、直管荧光灯或启燃快的紧凑型荧光灯 , 而不应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 如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 。
(二)疏散照明
当发生各种事故时用以引导人们疏散的照明称为疏散照明 。 疏散照明包括标志出口位置的“出口标志灯”和引导指向出口的“指向标志灯” , 以及用于满足疏散通道照度要求的“疏散照明灯” 。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 , 应使疏散通道上或公共场所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标志 。 出口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内通向室外的正常出口和应急出口、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以及公共场所通向疏散走道的出口等处 。 指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走廊拐弯处或走廊直线段上相距出口标志灯不大于15m处 。 为了避免火灾时烟雾影响 , 出口标志灯不宜装得过高 。 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出口门内侧的上方 , 当安装在门的一边时距地面高度宜为2.0m~2.5m 。 指向标志灯悬挂在顶棚下时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0m 。 疏散照明在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上的平均照度应不低于0.5 lx 。 设计中常采用指向标志灯和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当达不到照度要求时应与走道的正常照明结合协调布置疏散照明灯(可采用将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作为疏散照明 , 在楼梯间也可将楼层标志灯用作疏散照明) 。 为了简化配线和控制 , 在档次较高的建筑物内的走廊及楼梯间 , 其照明可全部按疏散照明要求设计 。
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应安装于走道交叉口、拐弯处、疏散楼梯间、防排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梯前室、疏散走道及火灾报警按钮与消防设施附近 。
二、应急照明电源
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 , 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转换到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 应急照明电源维持疏散照明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 , 应急照明电源要依据建筑物的类别和可能取得的电源情况来确定 , 一般采用应急电源的种类有:
(一)与正常照明电源有效分开的电力系统
当建筑物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 , 并设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变压器时 , 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应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当建筑物只有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 , 应急照明电源由附近接自另一高压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