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将共同财产登记配偶名下 离婚第二天能复婚吗( 二 )


第四、婚内财产约定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 , 主要考察婚内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即申请执行人的效力 , 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宿迁中院评价“黄利春主张涉案房屋在二人离婚时已约定归黄利春个人所有 , 但该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二人内部之间如何分割的约定 , 仅对陆跃、黄利春二人产生拘束力 , 并不影响对涉案房屋系陆跃与黄利春的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 。”换言之 , 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即个人债务 ,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不具有当然的排除执行的事实依据 。
案情介绍一、胡胜红与陆跃、奥肯公司、潘波、王健、汤明亚、朱伟、第三人李颖债权转让纠纷一案 , 宿迁中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3)宿中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陆跃偿还胡胜红借款196.4万元及利息;奥肯公司、王健、汤明亚、潘波对上述70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波、王健、朱伟对上述120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奥肯公司、王健、汤明亚、潘波、朱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 有权向陆跃追偿 。
胡胜红向宿迁中院申请执行,宿迁中院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黄利春名下位于泗洪县房屋 。黄利春提出执行异议 , 宿迁中院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
胡胜红向宿迁中院诉讼哀求对位于泗洪县房屋许可执行 , 确认房屋为陆跃与黄利春的夫妻共同财产 。
二、2011年6月23日、2011年12月9日 , 李颖通过银行卡向陆跃分别汇款70万元、120万元 。2011年12月9日 , 陆跃向李颖出具借条 , 载明“今借到李颖人民币壹佰零叁万陆仟元整 。借款期限壹年 。每月20日前付贰万捌仟元 , 到期付清全部款 。借款人:陆跃 , 担保人:王健、汤明亚、潘波 , 2011年12月9日 。”奥肯公司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右侧加盖印章 。2011年6月22日 , 陆跃向李颖出具借条 , 载明“今借到李颖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贰仟元整 , 于2012年6月22日前还清(每月还款叁万陆仟元整)” 。该款到期后 , 陆跃于2012年6月22日向李颖出具了借条 , 载明“今借到李颖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陆仟元整 , 于2013年6月22日前还清 。(每月还款于20日肆万捌仟元整)借款人:陆跃 , 担保人:潘波、王健、朱伟 , 2012年6月22日” 。2012年7月1日 , 陆跃向李颖出具借条 , 载明“今借到李颖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 , 借款人:陆跃 , 2012年7月1日” 。2013年6月 , 李颖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胡胜红 , 并向陆跃、奥肯公司、潘波、王健、朱伟、汤明亚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各一份 。潘凯系奥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陆跃系公司监事 。
三、陆跃与黄利春于1994年5月1日登记结婚 。2008年12月11日 , 黄利春与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 。2009年6月18日陆跃与黄利春协议离婚 , 并约定涉案房屋归黄利春所有 , 房屋按揭贷款由黄利春归还 。协议离婚后二人于2009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复婚) , 后于2012年7月6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经法院调解离婚 , 并约定涉案房屋归黄利春所有 , 按揭款由黄利春负责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