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将共同财产登记配偶名下 离婚第二天能复婚吗( 四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 ,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哀求 , 且诉讼哀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 ,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承执行的诉讼哀求 , 且诉讼哀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 人民法院经审理 ,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 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 判决驳回诉讼哀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哀求的 ,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 人民法院经审理 ,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 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 判决驳回诉讼哀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 并经债权人认可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