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景甜被官方直接点名,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

撰文|余晖
演员景甜被官方直接点名,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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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 央视新闻发布了一则新闻——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被查 , 罚没722.12万元 。
根据消息 , 市场监管总局在去年就发现了相关线索 。
2021年底 ,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演员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 按工作流程将有关线索派发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
经查明 , 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 , 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 , 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
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 , 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 , 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 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
划重点 , “应知”“未核实” 。
景甜被罚 , 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 那这一条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其中 ,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应当依据事实 , 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官方消息称 , 景甜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另外 , 对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 ,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紧接着 , 市场监管总局表态称 ,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 , 坚决贯彻落实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 , 依法加强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监管 , 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 廓清行业风气 。
“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活动有明确规范 ,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 , 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 切实履行文艺工作者社会责任 , 努力创作品质优良、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代言作品 。 ”
紧接着 , 景甜发布致歉信 , 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 , 也对信赖相关产品的消费者造成了负面影响 , 在此郑重致歉 。
她提到 , 自己“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工作疏漏 , 完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对我的处罚决定并已第一时间全部缴纳罚款”“今后绝不代言此类相关的任何产品 , 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演员景甜被官方直接点名,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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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两个细节值得一提 。
其一 , 景甜并非首个因代言广告被罚的明星 。
在她之前 , 李诞也曾经被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