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学好建筑合同方面相关知识 学习合同法的体会或者意义什么的

学习合同法的体会或者意义什么的
学习合同法,最终是要理解立法背后的深刻含义,这部法究竟要保护什么 。作为学习者,理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核心,只有充分理解基本原则,才能抓住其内涵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 。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 。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
我是一位外行,想要学习合同法相关的法律知识请问看
一要学习领同法的全文 。
二是需要关于合同法的司法 。
三是需要学习合同法的相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民法通(总)则》、《物权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等 。
【如何学好建筑合同方面相关知识 学习合同法的体会或者意义什么的】四是需要学习关于合同法方的司法案例、判例 。


怎样学习合同法
合同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课程 。学好合同法这门课程,需要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
一、了解合同法课程设置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合同法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使者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系统地了解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掌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基本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培养运用合同法知识和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为此要求自学者全面系统的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以合同法教材为蓝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颁布实施)进行学习 。
二、了解本课程的课程体系和学习重点
本课程的课程体系的设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体系设置教材体系,本课程分为十二章,其重点是《合同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和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等问题 。从本课程教学大纲所要求掌握的主要内容来看,合同法的教材的十二章,可划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合同与合同法 。考核知识点主要有: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条)和特征、合同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及法律意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范围的除外(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法的立法体系(我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有总则、分则、附则组成,共二十三章,428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领会和识记,其中,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
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 。考核知识点主要有:第三章,合同的成立及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延迟及法律效力、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第四章,合同条款的种类、合同权利的特点、效力,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异同;合同义务的种类、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合同形式的种类、合同的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 。第五章,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的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法律效果;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撤销权的行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销的后果 。
第三部分(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考核知识点主要有:第六章,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情事变更原则);履行的主体、履行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等的规定;代物清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的种类——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的行使及效力(注意:合同法教材的内容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不一致,应以司法解释为准)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的种类、条件、变更的效力;合同权利的转让的要件、效力,合同义务转让的要求,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要件,企业合并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的条件、特征、程序和效力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的条件和效力 。
第四部分(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考核知识点主要有: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一般和特殊构成要件);法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的形态: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征、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违约的方式: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实际履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违约金、定金的概念特征及适用;双方违约和第三人违约的法律适用;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种类及对合同的效力影响;责任竟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原因及处理 。
第五部分(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释 。考核知识点主要有:合同解释的定义、主体、客体及解释的效力;合同解释的原则、规则;合同漏洞的补充;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
三、注意合同法课程的学习方法
首先,注重相关法学课程的学习 。合同法是部门法,合同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是学好合同法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是实体法,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诉讼法,所以,也应学好民事诉讼法 。
其次,结合司法解释学习 。按自学考试的要求,《合同法》颁布以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试之列,由于自学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会出现教材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自学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 。《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解释(一)于1999年12月19日实施 。该司法解释共七部分30 条,其内容为(一)法律适用范围:①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②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③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但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发生纠纷的,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④法院确定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⑤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二)诉讼时效:①技术合同侵权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1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没有超过1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侵权实施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2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没有超过2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4年;③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撤消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灭”,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这里的1年、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合同法教材第七章第二节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与该司法解释中的(四)所规定的内容有冲突,教材第142页,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教材中的观点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等 。请自学者注意:①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②代位权的诉讼管辖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③代位权提起后,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④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⑤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五)撤销权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七)请求权竟合 。
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类型,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撤销或变更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等等 。同时,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掌握学习技巧,注意记忆方法 。合同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点,有其严谨的逻辑性和规范的法律用语,要求自学者在学习时严格按照法律用语记忆和理解内容,而不能用其它表达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 。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考试命题要求运用不同的方法学习 。本课程的考试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表现在考试题型中,有单项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多项选择题5个小题共10分、简答题4个小题共20分、论述题1道题共1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共30分;从以上分析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共占70分)主要是法律条文的记忆和运用法律分析实际问题,要求理解记忆和应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往往是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法定的免则事由;简答题和论述题(共占30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的题(占比重较小),一部分也是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和法律的应用,也需要理解记忆,所以,自学者在学习中,要运用理解记忆法学习,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学习,注重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结合《合同法》法律条文学习,本教材的内容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在考试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也几乎不涉及,所以,在学习时要把《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作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