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是指什么人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哪些?特困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扩展资料: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本法所称特困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本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指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
特困人员指哪些人特困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

特困人员指哪些人特困人员一般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意见》指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
《意见》提出,要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等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
《意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制度内容 。在对象范围方面,重申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规定 。在办理程序方面,从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多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规范 。在救助供养内容方面,从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给予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在救助供养形式方面,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 。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同时,《意见》明确,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托底保障能力,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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