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两家“同仁堂”再起诉讼,字号与注册商标一般有两种侵权责任需要认定,“老字号”商标该如何保护?( 二 )
字号与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可能会有以下两种侵权情形:
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企业名称中未突出使用其字号,但企业在正常使用行为过程中误导公众,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进行了虚假宣传的,则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所谓“突出使用”,是指企业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有意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独立出来,通过放大字体、改变颜色或变化字形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商品本身、商标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突出使用”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企业在以长期独立而醒目的方式使用被突出的字号时,该字号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从而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倘若企业明知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仍有意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同时又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话,则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若因特殊原因,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则并不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突出使用的该字号甚至还可以构成未注册商标。

文章插图
▲早于2018年4月,天津同仁堂即提交招股书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排队两年多之后撤回申请,直到今年6月以“津同仁”名义二度冲刺A股上市。网络截图
是否诚实信用
是天津同仁堂侵权与否的关键
具体到此次北京同仁堂诉天津同仁堂一案,因该案目前尚未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相关材料也并未向公众公开,假设公开可供查询的资料皆为真实,则针对本案的情形,在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上,法院应着重考量天津同仁堂这一字号的知名度和其是否诚实信用。
鉴于涉案主体对商标和字号的权属,在历史上就进行了一定的权利划分,那么双方在各自的使用过程中,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遵守各自的权利边界。
假设天津同仁堂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在市场上积累了相当的知名度,其声誉足以高到可以将其与北京同仁堂区分的程度,则天津同仁堂使用其字号,甚至突出使用其字号,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其继续使用“天津同仁堂”这个未注册商标,也并不会损害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利益。
只不过,天津同仁堂只能将字号作为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倘使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则会与北京同仁堂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就会面临被异议或无效之虞,更遑论会有侵权的风险。
我们注意到,天津同仁堂以“天津同仁堂”“天津同仁”“同仁”申请注册的商标,至今未被核准,也侧面证实了这一观点。
但如果“天津同仁堂”并未积累出相当的知名度,那么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天津同仁堂只能保留其字号,无法进行突出使用。此时应考虑天津同仁堂字号的正常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射线|北京北城甲状腺医院提醒:甲状腺疾病高发要如何预防?这5件事要做好
- 北京冬奥运动|国际奥委会:北京冬奥运动员村相关人员新冠疫苗接种率接近100%
- 接种|北京市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5797.48万剂次
- 接种|北京累计接种新冠病毒疫苗2255.82万人
- 商品|北京疾控:国外疫情高发期间尽量减少购买境外商品
- 防控|【北京疾控提醒您】关于本市海淀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溯源情况通报
- 防控|北京:为海淀本次疫情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点赞
- 疫情|北京:为海淀本次疫情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点赞
- 凌竹|北京:落实国际国内涉疫区进京邮件快件防疫措施
- 商品|北京疾控:国外疫情高发期尽量减少购买境外商品,收取境外邮件要注意这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