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移植携带乙肝病毒肾脏两年后去世,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3万丨医法汇( 二 )


患者移植携带乙肝病毒肾脏两年后去世,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3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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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器官移植方面 。 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人体器官移植 , 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 在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 , 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 , 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 , 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
患者的自愿和知情同意是器官移植的基本前提 ,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 ,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 ,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为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它疾病 , 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 医疗机构对人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和恶性肿瘤患者等的器官不得用于人体器官移植 。 本案中虽患方同意移植携带乙肝病毒的器官 , 但是医方显然违反了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规定 , 同时医方还存在在使用抗病毒药物恩替卡韦时 , 治疗不及时、医嘱书写等过错 , 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患者移植携带乙肝病毒肾脏两年后去世,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3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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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捐献方面 。 《民法典》规定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也可以订立遗嘱 。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 该自然人死亡后 ,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 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亦规定 ,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 , 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 , 有权予以撤销 。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 该公民死亡后 ,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
另外 , 本案中患者的丈夫及女儿经一审法院通知 , 未参加诉讼 。 依据法律规定 ,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 , 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 应当追加的原告 , 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 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 , 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 , 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 其不参加诉讼 , 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