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发挥公立医疗专业优势!

近日 ,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 《方案》明确 , 探索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 , 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专业优势 ,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 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 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 , 稳定调价预期、理顺比价关系 , 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 坚持系统观念 , 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 ,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 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 形成综合效应 。
《方案》提出 , 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 。 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 , 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 , 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 。 公立医疗机构间价格调整总量有保有压 , 体现合理回报、激励先进 , 反映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特点 , 支持薄弱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 , 促进分级诊疗 。
根据《方案》 , 今后将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 , 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 统一价格项目编码 , 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 。 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 , 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 , 合理压减项目数量 。 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 ,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实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
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 , 《方案》明确 , 对通用型医疗服务、复杂型医疗服务、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价格进行改革 。 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 , 制定通用型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统一基准 , 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实施 。 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 , 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 , 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公立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基础上按规则提出价格建议;各地集中受理 , 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价格 , 统一公布政府指导价;允许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优先调整 。 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 公立医疗机构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试行期1年至2年)的价格 , 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 。
《方案》提出 , 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 , 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评估达标定期调整 ,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 。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 , 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以设区的市属地化管理为基础 , 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功能定位、成本结构、医疗技术复杂程度等 , 对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政策指导 。
据了解 , 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 , 初期在科学评估基础上遴选5个城市 , 重点围绕总量调控、价格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等机制开展试点 。 通过3年至5年的试点 , 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 改革的目标是 , 到2025年 ,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 , 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 , 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