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 )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 , 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 。必要时 , 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 , 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
进行现场核查 , 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 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 , 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十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 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 , 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 ,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 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 , 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 , 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应当予以公开 。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 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 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 应当向社会公告 , 并举行听证 。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 , 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未经许可 , 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 ,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 , 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 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 , 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 , 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 有效期重新计算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 , 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