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原文


东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原文

文章插图
为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要求 ,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等文件精神 , 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总体要求
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 对于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 , 培养学生兴趣爱好 , 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 , 帮助家长解决课后托管需求 , 缓解中小学生课后看管难题 , 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各园区、镇街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 要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 , 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 不断创新校内课后服务模式 , 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 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 , 提供丰富多样的校内课后服务 。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服务事项 , 主动接受监督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 , 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
(二)坚持自愿选择 , 健全工作机制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 , 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 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 。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 , 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课后服务机构 。
(三)坚持公益普惠 , 量力而行开展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原则 。有条件的园区、镇街探索以财政投入为主 , 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地方 , 可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三、主要事项
(一)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中午及下午课后至18:00止 , 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本校在读且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 , 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 。
(三)服务模式
由各中小学校在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指导下 , 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模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1.学校自行组织 , 由学校教职工(含身体健康的退休教职工)直接管理;
2.以政府采购的形式 , 向第三方社会机构采购服务 , 学校负责统筹和监督;
3.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开展;
4.学校统筹街道(社区)、志愿团体、家长委员会等社会资源开展 。
(四)服务内容
1.在校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学校 , 可以开办B级以上学校食堂 , 为学生提供午餐服务 。学校没有条件开设食堂但学生、家长强烈要求的 , 也可以在家委会或学生家长代表充分参与下 , 选择有资质的集体配餐企业进行配送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 , 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 , 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同时 , 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 加强对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集体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 以及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 。
2.在校午休服务:学校可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场室资源 , 作为开展午休服务的场地 。学校有专属午休休息室的 , 应继续提供给学生用于午休服务使用 。学校没有专属午休休息室或专属午休休息室不够的 , 一般安排在教室 , 或经过改造具备一定条件的其他场所 , 为学生提供午休服务 。所提供的午休场所均应具备消防安全使用条件 。条件较优越场所应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 , 在新建扩建小学时 , 将学生午休场所配套设施一并纳入规划 。
3.课后托管服务:
(1)课后托管活动形式及内容由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 。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 , 学校在托管时间主要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 , 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 , 观看适宜青少年的影片等课外活动 。不得将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 , 进行集体教学或“补课” 。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
(2)强调“以学校资源为主 , 引入资源为辅”的原则 , 学校应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供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 , 对专业性强的服务内容 , 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 , 向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购买服务 。
四、管理机制
(一)政府指导 , 属地管理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 各园区、镇街政府要充分发挥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作用 。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要担负起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 , 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 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 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综治、公安、人社、工商、卫生、消防、食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 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工作 。
(二)学校主体 , 加强合作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 , 积极作为 , 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 主动承担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 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需求 。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各项制度 , 规范管理 , 在每学期开学前 , 对本校组织实施课后服务工作进行认真谋划 ,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向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报备 , 扎实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鼓励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社区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 , 以及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 , 发挥第三方社会机构的专业优势 , 共同做好服务 , 同时要广泛动员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退休老教师、在校青年教师、大学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及社会热心人士等志愿服务力量 , 为学生提供文化艺术、心理疏导、饮食作息等形式多样的校内课后服务 , 提升服务能力 。
(三)家长有责 , 成本分担
1.家长是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重要责任方和重要参与方 , 与学校共同担负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监护责任和服务成本 , 参与服务情况及收费项目支出的监督等 。在校内课后服务实施前 , 遵照家长自愿原则 , 由学校、第三方社会机构、家长各方共同签订校内课后服务协议 , 列明服务内容、费用等事项 , 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同时 , 应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 密切家校沟通 , 及时回应家长关切 , 并鼓励家长委员会积极参与校内课后服务中费用收支、成本核算、活动清单制订等有关工作的监督 。
2.由学校提供的午餐的费用以家长自愿和不营利为原则由家长承担 , 其他校内课后服务(如看管、训练等项目)则根据服务性质由各园区、镇街结合实际 , 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解决 。
(四)社会服务 , 规范管理
各园区、镇街应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资质的审核和质量监控 , 探索建立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目录 , 并指导学校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的资质、服务内容和参与人员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严格把关 。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的程序必须公平公正 , 家长代表全程参与;学校必须对第三方社会机构的服务质量、学生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估 , 对违反协议内容或考核未达要求的 , 及时终止合同 。学校需会同家长委员会及第三方社会机构 , 根据容纳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成本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学校应将开展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人员安排、容纳人数、服务条件、审核标准和费用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 , 提出报名申请;学校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作为收费主体 , 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 , 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 , 并在每学期末公示收支情况 。
(五)教工参与 , 合理取酬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保质保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 , 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教职工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管理 , 可以由地方财政统一支付 。具体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园区、镇街、学校参考我市同类岗位的工资标准自行制定 。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 , 落实责任
各园区、镇街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 , 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 明确部门职责 , 落实工作责任 。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要对中小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加强督导检查 , 对辖区内中小学聘请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项目 , 必须要求学校及时如实上报 , 由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备案 , 市直属学校则上报市教育局后勤服务管理科备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 争取资金支持 , 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资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探索建立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目录 , 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 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政策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 , 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督检查 , 切实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各园区、镇街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问题研究 , 创新服务模式 , 稳妥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 不断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
(二)健全机制 , 确保安全
各中小学校和第三方社会机构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 落实安全责任 ,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加强安全卫生意识教育 , 强化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等管理制度 , 对参与人员的品德、健康严格把关 , 制定并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 。要切实消除在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 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由学校组织在校外实施课后服务的 , 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食药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 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 , 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鼓励建立校园伤害风险、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多方承担共担机制 , 健全学生的医保制度、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 , 为校内课后服务提供保障 。
(三)加强督查 , 阳光廉政
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应把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纳入督导检查范围 ,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 做好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各方面信息公开工作 , 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资金使用等领域的监管 ,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 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对在校内课后服务期间组织或变相组织上课、补课 , 以及违反规定收费、使用资金等行为 , 予以严肃查处 。
(四)加强宣传 , 凝聚共识
各园区、镇街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 , 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 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 ,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要结合实际情况 , 制定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 。
【东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原文】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公办小学学生校内午间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教〔2017〕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