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缺憾 食品安全论文( 二 )
(四)监管对象应涵盖食品检验机构 。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规定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由于食品检验机构不同于其他监管对象,有必要设置对食品检验机构监管的特殊监管程序 。
(五)监管的社会化参与支持和监督体系应当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化参与有所规定,但显得明显不足 。我国食品安全法在社会化参与支持监管和体系构建方面可以做出以下完善:(1)进一步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制度 。咨询、投诉、举报是监管部门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 。对咨询、投诉、举报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监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受理咨询、投诉、举报;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建立科学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期限制度和办理期限制度 。(2)我国食品安全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化参与支持监管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需要对监管的社会化参与方式予以规定 。
结束语:综上所述,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是必要的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现实问题并归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是有意义的 。食品安全立法的不断完善是一个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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