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不得利用大处方、重复检查、过度医疗以及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串换编码、多计耗材使用量等手段变相收受贿赂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防范商业贿赂制度 , 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 加强招标采购、实物出租、业务承包、药品采购、医疗器械租赁使用、相关学术研讨等重点环节合规管理 , 明晰责任边界 , 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 , 梳理商业贿赂易发的风险源、风险领域、风险点、风险单位、风险岗位、风险人 , 组织专门力量 , 对相关风险实施全过程监测评估预警、隐患排查整治 。 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 , “带金销售”、“依回扣高低使用药品和耗材”、不合理资助学术研讨活动等的监测监管 。
11月1日 , 上海市卫健委、财政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 其中谈到 , 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
此外 , 将对“产销用”各环节共同发力打击违法行为 。 生产环节 , 严惩前置套取资金行为 。 加大对生产环节的财务监管力度 , 防范将“回扣”资金的套取从流通环节转移至生产环节 , 严厉打击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行为 。
流通环节严惩套取资金行为 , 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套取资金 , 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 , 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 , 账簿设置不规范 , 将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
10月27日 , 安徽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要规范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 制止非法交易活动 , 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
《通知》明确 , 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 , 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
可以清晰地看到 , 医药商业贿赂的监管力度正在加大 , 违规成本提升 。 多部门合力之下 , 商业贿赂行为的漏网空间也在收缩 。 药械购销的灰色领地 , 将逐渐呈现新的图景 。
附: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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