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恩元生物基因检测违法虚假宣传被罚 为恩华药业子公司( 二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
恩元生物官网显示,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恩华药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0日。恩元生物专注于中枢神经领域相关疾病的精准医疗,通过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药物靶点的设计、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致力于实现中枢神经领域的诊疗一体化。恩元生物依托高质量的研发、转化平台,优良的分子分析仪器和大型计算集群,打造出多种类分子检测产品,为临床工作者提供优越的临床辅助服务。
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恩华药业”,002262.SZ),持股比例为77%。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78年,200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62。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中枢神经系统用药,战略定位于中枢神经药物领域市场,主要从事中枢神经系统药物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专注于中枢神经药物细分市场的企业,主要类别包括麻醉类、精神类和神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监处罚〔2021〕4-26号
当事人: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9YA1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幢11楼
法定代表人:孙家权
身份证件号码:6******************
2021年2月22日,我局接到12345诉求工单信息,投诉人投诉虚假宣传问题。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现场检查。2021年3月16日本局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学信息联络专员张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副院长谢*、副院长黄*、相关医生进行了询问调查,投诉人向本局提供《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检测项目的通知》(大卫办发〔2019〕3号)、印有“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基因检测二维码”的收款二维码复印件、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检测知情同意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对其提供的基因检测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1年9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允许当事人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为有需要的病人和家属提供基因检测服务,但未与当事人签订协议。由患者和家属选择的公司跟患者和家属签署知情同意,对检测结果和过程由当事人负责。
当事人无医疗机构资质,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开展基因检测服务,当事人涉嫌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违规开展临床基因检测项目的违法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通过《案件移送函》(大市监案移[2021]4-4号)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