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精神疾病能作为豁免死刑的理由吗?( 四 )


需要说明的是 , 上述关于杀死一命、多命之案的规定只限于被害者是“平人” , 倘若疯犯与被害者有亲属关系 , 则要根据“服属”远近、尊卑之份按律办理 。 从亲属长晚辈分关系而言 , 按例因疯杀死有服尊长 , “俱应照律问拟 , 恭候钦定 , 并未因疯而宽其罪”(注:《定例汇编》卷一三《刑部为请定因疯杀死三人以上之例以重民命事》 。 )疯犯与被害亲属关系越近 , 其受到的处罚就越重 。
在中国古代,精神疾病能作为豁免死刑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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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代皇后婉容最终也是被折磨成了精神病
道光三年 , 安徽人周传用因疯戳死其父 , 安抚以为伦纪攸关 , 请依子殴杀父律 , 将其凌迟处死 。 刑部以为 , “疯病杀人之犯 , 虽由疯发无知 , 然所杀系祖父母、父母 , 则伦纪攸关 , 迥非常人可比 。 在本犯身为人子 , 戕及所生 , 实属罪大恶极 , 执法者亦未便因其病发无知 , 即令日久稽诛 , 比俟奏明后方加刑戮 , 设本犯于未奉旨之先或在监病毙 , 不得明正典刑 , 殊非所以重伦常而惩枭獍 , 应请嗣后除子孙殴伤误杀及过失杀祖父母、父母仍各照定例奏明办理外 , 其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 , 无论是否因疯 , 悉照本律问拟 , 一面恭请王命 , 即行正法 , 一面恭折具奏 , 庶逆伦重犯不致久稽显戮”(注:《刑案汇览》卷四四《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疯杀父母无论因疯先行正法》 。 )自此以后定例:“殴杀父母之犯 , 无论因疯 , 先行正法 。 ”
光绪十一年 , 广西人叶水生因疯砍死义母 , 广西巡抚以叶水生为其义母自幼抚养 , 恩义年久 , 应与亲子同论 , 拟以凌迟处死 。 (注:《新增刑案汇览》卷八《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因疯砍伤义母身死》 。 )这种对“以下犯上”者从重惩治的量刑原则不仅限于血亲关系 , 也推及姻亲及收养亲关系 , 这是因为清律是以伦常关系为立法基础 。
从同辈夫妻、长幼关系而言 , 男尊女卑、兄贵弟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基本伦理观念 , 也是法理上一条行之弥久的普遍性原则 。 因此 , 如果夫妻、兄弟之间发生刑案 , 其处置方法也因尊卑、贵贱关系而不同 。 例如妻杀夫不仅在审断程序上比夫杀妻复杂 , 而且在量刑上也要比夫杀妻严厉 。
除了杀伤人命案件外 , 清廷对其他疯人“滋事”案件也论其“犯罪”性质而采取相关措施 。 例如疯人捏写“逆词”案 , 或者疯人擅入“宫禁”案 。 由于“疯发无知” , 精神病人总不免胡言乱语 , 识字者则有可能书写“违逆”之词 。 按《大清律例》 , 凡捏造妖书、妖言及诈为制书者 , 皆斩 。 乾隆十八年 , 疯人丁文彬以呈献其编造的《文武记》、《太公传》、《时宪书》等书而被拿获 , 尽管承审官认定其素患疯疾 , 但因书中“大逆不道之言甚多” , 仍拟以凌迟处死 , 亲属缘坐 , 奉旨允行 。
对于疯人擅入宫禁 , 清廷也并未因其疯狂而宽其罪 。 依照清律 , 擅入宫内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监候 , 擅入午门、东华、西华、神武门者各杖一百(注:《大清律例》卷一八《兵律宫卫·宫殿门擅入》 。 ) 。 这些处罚同样施于精神病人 。 光绪六年 , 刘振生因疯误入皇宫 , 刑部一面依律拟绞监候 , 一面又以其语言狂悖 , 情节较重 , 难以疯发无知为解 , “若仅照本律问拟绞候 , 尚觉轻纵 , 可否请旨将该犯刘振生即行处绞 , 恭候钦定 。 ”同年 , 疯人李顺因寻伊侄太监李双喜索要钱文 , 由神武门走至隆宗门外 , 有干例禁 。 刑部依律拟杖一百 , 折责发落 。
透过上述各色管制精神病人的措施 , 可以看出清廷对精神病人的政策经历了一个由宽到严再到宽的过程 。 只是 , 对于精神病人的定义 , 囿于古代医术不发达 , 其实很难讲是否真的疯癫 , 因此都设置了律法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