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精神疾病能作为豁免死刑的理由吗?

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所说的精神障碍 , 亦称为精神疾病 , 包括精神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 古代医学尚不够发达 , 虽对精神病有所认识 , 但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还缺乏认识 。 与此相适应 , 古代刑法也主要是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所注意 。
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古籍《尚书·微子》中 , 就有了精神病的记载;而且在《史记》等诸多古籍中 , 都有精神病人得以免除刑罚的记述 。 奴隶制时期 , 《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 , “一赦曰幼弱 , 再赦曰老旄 , 三赦曰蠢愚” 。 何谓“蠢愚”?郑玄注释说:“蠢愚 , 生而痴童昏者 。 ”也就是相当于现代所说的先天性白痴或有精神病的人 。
在中国古代,精神疾病能作为豁免死刑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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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中举》应该是比较出名的与疯癫状态有关的故事
虽如此但在实际应用中 , 从先秦到汉朝 , 当老人、小孩、妇女乃至身高不足一定高度的人等 , 都逐渐被归入刑罚减免的人群中时 , 精神病人还是需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 直到东汉安帝年间 , 三公曹陈忠向安帝提出过一系列废除酷刑的主张 , 其中一条便是:“狂易杀人 , 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 , 听 , 赦所代者 。 ”狂易者 , 因狂而易性之人 , 差不多等于精神病患者 。 狂易者杀人 , 应当减轻刑罚 , 如果他的父母、儿子或者兄弟愿意代他而死 , 甚至可以可赦免其罪 。 他的建议获得皇帝的支持 , 暂时得到了推行 。
虽然东汉时已有此考虑 , 但后世在适用法律时 , 对这类有精神疾犯的人群 , 未必总是网开一面 , 尤其是在以卑犯尊、涉及人伦大义的情况下 。
南北朝的北齐时 , 法律上正式出现了对精神病人的优待条例 。 《隋书》所引《齐律》上有:“合赎者 , ……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 。 ”这里的“痴” , 即精神病中的一种 。 老小阉痴 , 可以以赎代刑 , 但也特别说明了若是犯反逆、大逆、叛、降等重罪十条 , 则不可以赎 。
例如据《太平御览}引廷尉决事记载 , 汉朝时河内太守上民张大 , 有狂病 , 病发杀母弟 , 当时被判处死刑 , 要枭首示众 , 恰遇大赦 , 但被认为不当赦免 , 仍处死刑并枭首示众 。
到了唐代 , 我国的司法制度也达到了初步完善 。 《唐律》中设有对废疾、笃疾之人触犯刑律的减免刑罚的规定 。 《唐律疏议》释曰:《唐律》中因笃疾而减免刑罚的规定 , 是承继和符合周代三赦之法中对“蠢愚”之规定的 。 之所以对他们减罪 , 其实是出于一种统治者的仁政 。
具体的优待办法是:年龄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患废疾之人 , 犯流罪以下 , 收赎 , 犯三流及死罪则依律处斩;八十岁以上及十岁以下及患笃疾之人 , 不仅流罪收赎 , 即使犯盗及伤人罪应死 , 也是收赎 , 只有犯反逆、杀人这类大罪 , 才需奏请皇帝裁决 。 这种以赎代刑的方式 , 为历代所沿用 。
《元典章》四十二诸杀刑条规定 , 斗杀心风者 , 即患精神病而斗杀人者 , 得上请从宽处理;《元史刑法志》载 , 疯狂殴伤人致死者免罪 , 征烧埋银 。 如元朝至元6年11月24日晚上 , 有一个叫康留柱的人心风病发作 , 用棍棒打死乔老 , 此外还打伤5人 , 结果未断偿命 , 只判令赔偿死者家属烧埋银即丧葬费白银50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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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优待的北齐 , 偏偏出了一帮精神病皇帝 , 图为北齐高洋皇帝墓壁画
刑法到了清代可谓是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级状态 , 历朝历代的刑法在这一朝代得到了完善与融合 。 毋庸赘言 , 如何防止杀伤人命是管制精神病人的首要环节 。 因此 , 我们重点说一下清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