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患者经调解领取补偿款11个月后,又起诉两家医院,法院会怎么判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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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赵先生(51岁)因头部被重物砸伤致意识障碍伴呕吐、抽搐一个半小时至区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入院后急诊于全麻下行左颞顶部硬外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CCM科行止血、营养神经,降颅内压,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2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术后,左颞顶部颅骨骨折,左颞顶部硬膜下积液。2个月后,患者入住市医院行“颅骨修补术”手术治疗。出院后先后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多家医院进行头部CT和磁共振检查。7个月后,因“右侧肢体疼痛、乏力半年”再次在市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躯体形式障碍、慢性胃炎、白细胞减少症、高脂血症。
患者认为,其目前的损害后果系市医院头部手术引起。双方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上载明“……患者认为:其现有疾病系医方行颅骨修补手术所致,要求医院给予补偿。但明确表示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断明确,治疗规范。患者病情变化系患者疾病自然转归。经医调委、派出所、当地政府多次组织调解,考虑患者实际困难,出于人道关怀,医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医方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壹万元整。二、在医患双方履行本协议第一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过程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者及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且不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患者在领取补偿款11个月后,将区、市两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并由两家医院共同赔偿20万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鉴定机构因“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不能一致认可”不予受理,患者在起诉两年后撤回起诉。撤诉2个月后再次重新起诉,先后4家鉴定机构因“…超出鉴定能力”等原因予以退案。法院再次委托鉴定,最后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以“患者拒不配合签司法鉴定告知书、回避告知书、收费告知书等文件,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终止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患者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其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定力。患者拒不配合鉴定程序,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而被退回,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患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方|患者经调解领取补偿款11个月后,又起诉两家医院,法院会怎么判
文章插图
法律简析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一般可分为给付不公平、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公平等三种类型,本案属于当事人认为给付不公平的情形,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患者以赔偿额度过低为由,请求撤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