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成“家庭账户”

去年12月31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 明确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 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 此外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成为“家庭账户” , 进一步扩大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成“家庭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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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九条规定: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及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
“这就意味着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仅限于本人使用 , 还可以成为‘家庭账户’为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买单 。 ”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举例 , 正当盛年、身体健康的A先生 , 平时几乎用不上医保卡里的钱 , 而年老体弱的父母经常看病 , 医保卡的钱就“入不敷出” 。 如今 , 他可以将这笔“沉睡”的钱用于给父母看病、买药的自付费用 。
需要注意的是 , 《办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公共卫生或养生保健消费等费用 。 同时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 做好收支信息登记 ,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 维护基金的安全 , 保障参保权益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成“家庭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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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在职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征入伍人员、出境定居人员 , 《办法》在个人账户管理中规定: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 , 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 , 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 , 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 , 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 原则上 , 个人账户需选定1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 一般情况下为“一年一定” 。 如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卫生机构的 , 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 ,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 ,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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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了解到 , 目前按照省的统一要求 , 我市实施门诊共济保障和个人账户改革的细则正在制订中 , 详情请关注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发布 。
【来源:惠州电视台hz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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