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从一份判决看“给娃留个纪念”

日前 , 某省高级法院对一起医院录制新生儿视频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 。
判决|从一份判决看“给娃留个纪念”
文章图片

据媒体报道 , 某市级医院录制新生儿视频并售卖给家属 , 仅在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 , 就以“其他业务收入”名义累计收取产妇家庭摄像费约300万元 。 2016年年底 , 某市场监管局以“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为由 , 对某市级医院及第三方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 罚没“违法所得”并追加10万元罚款 。 某市级医院和第三方机构提起上诉 , 一审、二审均予驳回 。
最终 , 某省高院认定 , 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医院开展此类业务 , 且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程序公开透明 , 遂撤销了对于医院和第三方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 。
目前 , 提供录制新生儿视频以及采集新生儿手印、脚印等此类有偿服务的医院并非个别 , 对医院而言可以有所收益 , 对有的患方而言可以“给娃留个纪念” 。 但这场历时5年多的官司带来了不少警示:医院录制新生儿视频并售卖 , 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提供此类有偿服务时 , 如何保护患方隐私?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提供此类有偿服务 , 怎样合规合法?
为此 , 编辑部邀请相关专家展开讨论 , 以期为各医疗机构提供参考 。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李恒
个人信息收集要合法
针对此类录制产妇生产过程或医院采集手印、脚印制作成册出售给家属的行为 , 笔者从我国现行立法角度进行分析 。
01
患方是否知情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 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 , 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健康信息保护都有详细的规定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健康信息 。
本案中 , 医疗机构采集产妇生产过程和新生儿影像 , 有可能侵犯隐私;如果存在出售或转卖新生儿出生年月、家属电话等信息的情况 , 则属于泄露个人信息 。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经同意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 或者公开其病例资料的 , 应该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行政的法律责任 , 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 。
对于可以自主设立服务项目和自主定价的私立医院 , 开展产妇生产的录像服务 , 也应在录像前获得其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 其本人或家属对录像行为享有知情权 。 在实践中 , 有些医院会事先录像 , 事后向家属说明可购买影像 , 如果不购买 , 影像在3~7日内自动清除 。 如果医院在未获得同意下先行录像 , 这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 , 通常会收集产妇或家属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 以及采集新生儿的手印或脚印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收集产妇和新生儿此类个人信息 , 属于病历资料的范畴 , 一般是以病历归档、明确新生儿身份、防止抱错等为目的 , 属于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 医疗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时 , 也应注意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和个人信息最小化的原则 , 防止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02
是否有合法收集权利
第三方机构加工服务的合法性 , 是以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