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秦婆婆(87岁)因病前往市医院住院治疗 , 诊断为:贫血性心脏病、心力衰竭、心功能IV级;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重度贫血等 。 住院第2天下午18时为纠正贫血 , 医生给秦婆婆输注“RH阳性”悬浮红细胞1.5u 。 输血后次日凌晨4时左右 , 秦婆婆出现气促加重 , 烦躁不安 , 端坐位等心衰症状体征 。 秦婆婆本人不配合治疗 , 要求出院 。 医院在通知患者家属后 , 当日凌晨5时20分 , 患者家属办理了出院手续 。 秦婆婆于出院13天后在家中去世 , 未尸检 。
家属认为 , 市医院在未经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给患者输血 , 未保障患者及亲属知情权 , 也未与患者家属沟通治疗方案 , 致使患者出现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后死亡 , 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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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1、为患者输血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 未向患方说明输血的医疗风险 , 未取得患方书面同意 。 2、对患者出现心衰的治疗措施不足 , 未使用强心药及镇静药物 , 只使用速尿及硝酸甘油等药物治疗 。 3、患者虽有输血的指征 , 但患者为慢性贫血病人 , 高龄且有多个基础疾病伴心衰 , 短期内任何心脏负荷的额外增加都可能诱发急性心衰的发生 , 故医方医疗行为一定程度上对患者病情加重有影响 。 医方存在医疗损害责任 , 与患者病情加重恶化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 但患者高龄 , 病情复杂 , 存在贫血性心脏病、心力衰竭等多种基础疾病 , 且患方自动放弃治疗 , 死亡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发生、演变和患方自动放弃治疗的结果 , 医方负轻微责任 , 参与度的比例为10% 。
诉讼中 , 经法院释明 , 患方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 一审法院依据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 认定市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判决其赔偿患方1.3万余元 。
患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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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 ,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本案经医学会鉴定市医院存在“为患者输血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 未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输血的医疗风险 , 未取得患方书面同意”的过错 。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之一 , 医疗机构要在临床用血的全过程中 , 对与临床用血相关的各项程序和环节进行审核和评估 , 以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安全 。 其中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知情同意、适应证判断、配血、取血发血、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 , 并要做好全程记录 , 保障信息可以追溯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在输血治疗前 , 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 , 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 , 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 , 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 本案中 , 市医院未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 , 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 , 且未尽告知义务 , 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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