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给患者注射过期药品,患者死亡后家属向医院索赔93万元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70岁)因意识不清2小时余 , 其家属拨打120急救到县医院就诊 , CT显示脑出血破入脑室 , 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高血压3期 , 医院给予高倍显微镜下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传感器置入手术治疗 , 后行气管切开术 , 降颅压 。 住院期间 , 患者女儿到重症监护室探视时发现县医院给患者使用的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系过期3个多月的药品 , 该注射液瓶上载明了科室、患者姓名及使用时间 。 因患者病情未见好转 , 于住院两个月后出院 , 并转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 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直至死亡 , 未尸检 。
医院给患者注射过期药品,患者死亡后家属向医院索赔93万元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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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认为 , 县医院违反规定长期使用劣药 , 违反查对制度造成患者死亡 , 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 县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治过程中 , 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的过错 , 该过错虽不会导致颅内压增高而无法控制的现象出现 , 但不排除一定程度影响被鉴定人的预后 。 依据因果关系判定原则 , 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 过程参与度理论值为1-20% 。 综合考虑医学科学本身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预知性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等客观因素 , 建议本例医疗过错行为参与度不超过5% 。
一审法院认为 , 县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 , 其在重症监护室使用过期药品 , 过错较为明显 , 重症监护室的患者需特殊护理 , 患者完全由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及护理 , 期间医院疏于管理 , 导致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 , 酌定县医院承担20%的过错责任 , 赔偿患方16万余元 。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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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临床药物的安全使用是保证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重要举措 。 在医疗行为中 , 药物治疗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 它涉及到医生下达药物医嘱、药师发放药物、护士给药治疗等一系列过程 。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 , 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 药品有效期是衡量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 , 药品过期后 , 不仅可能失去原有的治疗作用 , 而且还可能因为内在质量等发生改变 , 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 对正常的药品市场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 。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 过期药品属于劣药 , 生产、销售、使用劣药均属于违法行为 。
过期药品的使用 , 除了医疗机构疏于药品管理外 , 医务人员未严格履行查对制度亦存在过错 。 查对制度 , 是医务人员的日常功课 , 临床人员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 , 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 , 如不符合要求 , 不得使用 。 药房发药时 , 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 , 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 , 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 本案中 , 患者系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 完全由县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及护理 , 因此法院认为县医院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 , 在鉴定意见建议参与度不超过5%的情况下 , 判决县医院承担2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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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亦规定 ,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 ,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 需要检验的 , 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 ,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 本案中 , 县医院使用过期药品 , 并未按照规定将药品封存 , 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