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给谁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断原则( 四 )


然而小梁所患的先天性疾病严峻,需要多次手术治疗和专人护理 。意识到经济压力一个人难以承受,同年9月梁某作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哀求判决程某再支付小梁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19万元 。程某称自己收入有限,面对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和五万余元医疗费已倾尽全力,无力支付更多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与梁某作为小梁的父母,理应依法分担小梁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小梁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术治疗后均需得到持续性特别护理,尤其在其婴幼儿阶段护理工作更加特别 。因此,梁某提出的关于追加护理费用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程某作为小梁的父亲理应承担责任 。根据小梁患病护理的特别情况、程某已支付费用及其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判决追加程某向小梁支付2015年到2017间的护理费10万元 。
关于抚养费纠纷中的三个常见问题
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和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长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标准来确定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天价抚养费,支付义务方诉至法院要求调低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定是否有调低的必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势必被调整的临界值,个案处理还是存在差异 。
抚养费确定了还能追加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司法实践中,认定“必要”的情形主要包括: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导致实际需要的抚养费超过原定数额 。法院一般会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追加抚养费数额,这既是实际需要,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
非婚生子女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所以,即使父母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必须负担相应的抚养费 。若父母本身因为年龄或身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劳动,不具备正常收入条件,可参考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协商抚养费数额或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正确定孩子抚养费金额 。待父母影响劳动收入的障碍消失,再行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情形重新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
让孩子依旧伴随着父母的爱健康成长,是每个家事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理念,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离异的父母也要积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按时探望孩子,离婚不失爱!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字:曹艳梅
图片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