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后,医嘱仍在执行,医院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蓝女士(33岁)因病于上午9时许到县医院就诊 , 医院根据患者高血糖、有感染诱因、尿酮体阳性、二氧化碳结合力下降及家族史等 , 诊断其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 因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 , 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3时许死亡 。 经尸检 , 患者符合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死亡 。
患方认为 , 患者的死亡是县医院的诊疗过错所造成 , 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1万元 。
患者死亡后,医嘱仍在执行,医院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医法汇
文章图片
法院审理
医疗事故鉴定认为 , 医方诊断明确 , 胰岛素应用及时正确 , 抗菌药物青霉素类抗生素应用正确 , 但存在电解质检查间隔时间长、喹诺酮类抗生素应用不当、长期医嘱时间有缺陷以及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 , 缺乏上级医生查房及会诊记录等不足 。 糖尿病的酮症酸中毒是急危重症 , 目前的完全治愈率仅为85% , 患者有死亡的可能 , 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 医方诊疗过程存在以下过错:降糖速度缓慢 , 医方未根据血糖下降情况调整胰岛素用量;糖尿病患者入院后一直未行血气分析检查 , 未及时完善临床检查;患者入院病情危重 , 未见病危通知书 , 病历中未见请上级医师查房和请内分泌科会诊指导诊治记录 , 医方违反三级医生查房制度和会诊制度;医方长期医嘱执行时间均在患者死亡之后 , 病历书写欠规范等 , 建议医方过错参与程度为轻微原因力 。
一审法院认为 , 县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 酌定县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
患者死亡后,医嘱仍在执行,医院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医法汇】患方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 , 原审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中认定的医方过错参与程度 , 认定县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患者死亡后,医嘱仍在执行,医院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医法汇
文章图片
法律简析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 医嘱作为患者住院病历的一部分 , 在病历中以医嘱单的形式出现 , 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 其中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
医嘱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 , 每项医嘱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 并要注明下达的时间 , 而且要具体到分钟 。 这里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进行书写 , 医嘱不得涂改 。 需要取消时 , 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 医嘱执行完毕后应当由执行者立即签字记录 , 本案中 , 医方长期医嘱执行时间均在患者死亡之后 , 违背了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 。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diabeticketoacidosis , DKA) , 是糖尿病患者体内胰岛素水平不足 , 无法有效摄取和利用血液中的葡萄糖 , 会导致脂肪分解产生大量酸性的酮体 , 在体内蓄积 , 最终引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 为最常见的糖尿病急症 , 严重者可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 , 昏迷甚至死亡 。 可通过补液、胰岛素注射等措施进行治疗 , 必要时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 。 糖尿病患者如合并感染 , 往往需要加用抗生素类药物 , 因喹诺酮类药物与其他抗菌药物间无交叉耐药性 , 应用方便 , 具有强大的抗菌活性和良好的生物利用度 , 被广泛运用 。 不过这些药物可能和降糖药产生作用引起低血糖 , 存在安全隐患 , 因此对于糖尿病合并感染患者 , 喹诺酮类抗生素应用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