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收3张罚单 发布虚假广告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日前公布3篇关于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1)7143号、京朝卫医罚(2022)526号、京朝卫医罚(2022)528号) 。
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收3张罚单 发布虚假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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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1)7143号)显示 , 当事人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对举报人反映的发布虚假广告问题表示认可 , 当事人承认“钻石之星医疗美容”微博账号为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 , “钻石之星医疗美容”微博账号发布的“选择钻石之星安全专业 , 美丽双眼”等广告宣传内容是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 。 当事人在发布该广告前中未经医疗相关部门审查 , 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由于该广告由当事人自己制作 ,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并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2月21日 。
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收3张罚单 发布虚假广告等】此外 ,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卫医罚(2022)526号)显示 , 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 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违法事实 ,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公司警告、罚款15000元、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卫医罚(2022)528号)显示 , 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违法事实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公司警告、罚款15000元、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7日 。
官方微博显示 , “钻石之星医疗美容”由北京钻石之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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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 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 不得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 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