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私自外出,病情加重后治疗无效死亡,家属起诉省医院索赔60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杨先生(56岁)因反复呕吐半日至省二院住院治疗 , 初步诊断为“呕吐原因待查 , 肺部感染” , 次日上午患者输液完毕后回家 , 下午13时20分在家中发现左侧肢体无力 , 家人陪伴步行急送回病房 , 急诊头颅CT示:蛛网膜下腔出血 , 转院至省立医院进一步治疗 , 行气管插管并复查头颅CT示“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因省立医院总院无收治能力 , 急诊转省立医院南院区(心脑血管医院) , 并告知患者家属 , 患者随时可因颅内再次出血、脑肿胀、癫痫发作等危及生命 , 患者的儿子在告知书中签名 。 下午17时35分许 , 患者被急诊转至省立医院南区住院治疗 , 行头颅CTA检查 , 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小脑后下动脉起始端动脉瘤、自发性脑室内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 , 入ICU抢救治疗 , 并将病情危重及手术风险告知患者的家属 , 次日早上6时18分对患者行“右侧脑室外引流术” , 25天后对患者行“左侧脑室外引流术” , 继续治疗半个月后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 死亡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左侧小脑后下动脉起始端动脉瘤 , 梗阻性脑积水 , 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 脑疝 , 2型糖尿病 , 肺部感染 , 肝功能损害 。
患者住院期间私自外出,病情加重后治疗无效死亡,家属起诉省医院索赔60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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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认为 , 两家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 , 诉至法院 , 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 针对省二院的诊疗行为 , 患者因反复呕吐入住该院 , 该院在鉴别诊断方面缺乏相应检查措施及结果记载 , 提示该院在临床诊疗思维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患者输液后回家 , 但未见相关请假准假内容记载 , 提示该院对住院病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该院针对患者突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给予转诊符合诊疗常规 , 但针对转诊过程 , 未见该院相应转诊记录及交接记录内容记载 , 对于接诊方了解患者病情、转运方向及时制定诊疗方案方面具有不利影响 , 也对患者病情早期诊疗产生一定影响 。 故认为省二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 , 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 , 制定相应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需要 , 但在入院后鉴别诊断方面、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以及出现病情变化转诊交接方面存在不足 , 对患者病情未能早期治疗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 与患者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 , 建议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 针对省立医院诊疗行为 , 对患者入院诊断具有依据 , 制定相应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需要 , 给予实施手术治疗符合临床诊断规范 , 诊疗行为无过错 。
患者住院期间私自外出,病情加重后治疗无效死亡,家属起诉省医院索赔60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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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 结合患者的住院病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 , 省二院在患者住院后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 , 在住院病人管理上较为粗放 , 与其应有的管理水平不相符 , 在患者转诊治疗过程中 , 转诊之前未及时与相关科室会诊 , 未进行病情评估 , 无转诊书面记录 , 对患者及患者家属未进行风险告知 , 未与转诊接收医院进行沟通联系 , 对于病人交接和接诊医院接收病人具有不利影响 , 故综合上述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 , 确定省二院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省立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无过错 。 判决省二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
省二院及患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律简析
住院患者离院的情形在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并不少见 , 甚至很多医务人员都对该现象持放任态度 , 不重视对离院患者的管理 , 从而埋下了法律隐患 。 实践中患者住院期间离院一般有三种情况 , 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求经医院准许 , 签署“请假条”后离开医院;二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求医院未准许 , 擅自离院;三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未告知医院 , 私自外出 。 不同情形下医院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有所不同 。 本案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 省二院在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他们(指住院病人)想回家就回家” , 在病人转诊治疗方面“平时不需要联系的(指与转诊接收医院之间) , 直接办出院写出院小结 , 他(指患者)想到哪到哪(指转诊接收医院)” , 可见省二院作为省级医院 , 在住院病人管理上较为粗放 , 与其应有的管理水平不相符 , 即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未告知医院 , 私自外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