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驳回起诉,只因当事人未重视这件事丨医法汇( 二 )


由此可知 , 举证期限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完成举证义务 , 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 , 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 而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 , 那么有可能面临证据失权的风险 。
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因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 通过申请鉴定来完成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方式 , 当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 但是基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 患方认为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 篡改病历等法定推定过错情形的 , 也可以不提出鉴定申请 。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患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 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 , 法院应当向患方释明 , 并同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此种情况下 , 患方就要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 , 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 , 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本案中 , 法院认为患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 , 患方在人民法院对其释明后仍没有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 从而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虽然患方在二审期间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调取以及申请鉴定 , 但是这些证据均应在一审中提交或提出 , 并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未获一审法院准许调查取证的情形 ,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患方的上诉请求 。
“法庭之上 , 证据为王” , 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基础是证据 , 而举证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 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 , 当事人尤应重视 。
【家属|驳回起诉,只因当事人未重视这件事丨医法汇】(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