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医疗机构开始信用严管!( 二 )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医疗机构 ,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加大抽查频率 , 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
二是信用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相关联 。
信用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享受行政许可绿色通道 , 优先受理、容缺受理;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审查范围 。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医疗机构 , 校验机关在办理校验时(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采用校验期最后一次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 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三是信用评价等级与评优评先相关联 。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给予相应限制 ,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
《办法》同时规定 , 医疗机构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 , 以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严重失信类的 , 直接认定为D级 。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否会成为一种全国性趋势?
极有可能 。 理由如下:
一是近年来推进诚信建设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
2016年6月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印发 。 《指导意见》要求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 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 , 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 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 。
2019年7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印发 。 《指导意见》要求 ,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 , 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 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 , 根据信用等级高低 , 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 , 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 , 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 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 , 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 ,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 这实际上就为评价结果的合理应用提供了依据 。
二是开展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国家卫健委的要求 。
2018年7月18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印发 。 《指导意见》要求创新监管机制 ,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 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 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 。 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 ,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 。 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 , 实现“一处违法 , 处处受限” 。
此后 , 国家卫健委也陆续出台了不少建立医疗健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 并安排了“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 , 各地也据此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 。 不过截至目前 , 尚未出台犹如医院等级评审一样的全国统一的评审标准 。 但估计试点结束之后 , 可能会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