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医疗机构开始信用严管!( 四 )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医疗机构 ,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加大抽查频率 , 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相关联 。 信用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享受行政许可绿色通道 , 优先受理、容缺受理;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审查范围 。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医疗机构 , 校验机关在办理校验时(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采用校验期最后一次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 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暂缓校验期满后 , 医疗机构可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再次校验申请 。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等级与评优评先相关联 。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给予相应限制 ,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对不按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管理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 , 对于录入、推送、公开虚假信用信息 , 故意瞒报信用信息 , 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 , 依法追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2日 。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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