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幽门螺旋杆菌”牙膏真奏效?( 二 )


10月10日 ,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表示 , 广告是商家推介自己产品的重要形式 , 也是消费者了解所购买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总局广告违规线索平台下发线索 , 反映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商业销售展示内容含有“专门研发对幽门螺旋杆菌的牙膏……改善幽门螺旋杆菌”等宣传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其表述内容存在易使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情形 。 商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 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 。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 , 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
“抗幽门螺旋杆菌”牙膏真奏效?】文/本报采访人员蔺丽爽统筹/余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