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卫生院|16岁患者从镇卫生院转院后死亡,家属起诉两家医院赔偿170万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小明(16岁)因“反复发热、咳嗽咽痛”多天身体不适,上午9:45家属带其到镇卫生院诊治,初步诊断:心悸 。半小时后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速、PⅡⅥ增大、A型心室预激” 。接诊医生认为卫生院无法处理,建议小明到市医院治疗 。随后,家属及患者自行坐车前往市医院,中午12时左右到达市医院急诊科门诊,于12:23办理入院登记 。病历显示:患者口唇、面色及四肢肢端重度发绀,四肢皮温冰冷,血压测不到,诉气促,全身乏力......患者于13:25出现病危情况,于15:03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检,患者系因病毒性心肌炎而死亡 。
家属认为,由于镇卫生院、市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的死亡,严重损害其的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镇卫生院、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余万元 。
法院审理
经鉴定,患者电子病历的“医嘱单”存在编辑痕迹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有多条患者的记录,其开嘱时间比开始执行时间晚,时间上有异常;患者的书写顺序号,序号小的开嘱时间反而比序号大的开嘱时间晚,时间上有异常........登记患者的死亡时间是15:03:00 。一个多小时后,系统还在写医嘱,存在时间逻辑上的矛盾 。这些异常情况的出现,可以确定是对这些医嘱记录进行过修改(编辑),由于缺失有关患者的日志文件,因此无法知道患者医嘱记录更改的内容 。电子病历的部分医嘱内容与纸质医嘱内容不符 。
家属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认为市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违反电子病历书写规范,撤回医疗损害过错及参与度鉴定,认为现有鉴定结论足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镇卫生院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认为可证明市医院对患者的病历进行篡改 。市医院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认为病历标红处存在编辑是因为当时为了及时抢救所以先用药后出电子病历,并不是抢救的时间 。先执行后补记是属于医护人员的常规操作,不属于伪造或篡改病历,根据相关规定,医护人员在六小时是可以补记的,鉴定结论没有认定市医院有过错 。
一审法院认为,镇卫生院为患者做了心电图检查后,发现患者窦性心动过速病情严重,遂告知患者该院无法处理,建议其到上一级医院治疗并无不妥,已尽到及时告知义务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确定市医院对患者医嘱记录进行了修改(编辑) 。虽然市医院主张当时系为紧急抢救患者,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再据实补录,符合相关规定,但患者是在13:25出现病危情况的,而在该时间点之前的电子医嘱单,也出现多条编辑痕迹,故推定市医院存在过错 。在患者反复发热咳嗽咽痛十多天、精神疲倦的过程中,只是简单在家吃药剂处理,家属对其病情疏忽大意及不够重视,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市医院承担20%责任,赔偿患方20余万元;镇卫生院无责任 。
患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镇卫生院作为首诊医院,对危重患者未能做到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待、途中风险告知,并落实好接收医院和及时转医运送工作,由于转医运送不及时对患者治疗时机造成一定延误,其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市医院存在部分病历资料缺失,电子病历多处有编辑痕迹,真实性无法认定,推定其存在过错于法有据 。改判镇卫生院承担10%责任、市医院承担50%责任,共同赔偿患方60余万元 。
镇卫生院|16岁患者从镇卫生院转院后死亡,家属起诉两家医院赔偿1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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