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慢性病患者用药!河北最新发文( 三 )


第三十一条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 。 特殊情况下 , 因行动不便等原因 , 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 , 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 , 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
在线开具的长期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 经药师审核后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
第六章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 , 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
第三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 , 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 。 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 , 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 , 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 , 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 。 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 , 应当积极救治患者 , 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 , 做好观察与记录 。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 , 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 , 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 , 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 , 应当及时就诊 。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 。 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 , 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 。 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 , 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 , 按照要求保存药品 , 确保药品质量 。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 , 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 , 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 , 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第三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 , 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 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
第七章长期处方医保支付
第四十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 , 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 ,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
第四十一条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 , 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
第四十二条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 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 , 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 。 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 , 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 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 , 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 , 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
第四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安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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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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