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权益保护法 女工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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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章 劳动权益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
2、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3、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
4、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5、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
6、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
7、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 ,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
8、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9、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10、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
11、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 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
13、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 其它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14、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 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
15、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
16、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7、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8、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害的 , 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
19、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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