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不具法人资格的卫生服务站能否独立承担医疗过错民事责任?一起二审改判案件给出答案

【过错|不具法人资格的卫生服务站能否独立承担医疗过错民事责任?一起二审改判案件给出答案】案例
杨某因左侧肢体不适 , 前往A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 。 A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兼医生陈某为杨某进行检查 , 诊断为中风先兆 , 并开具中药处方笺及理疗单 。 就诊当日及次日 , 均由陈某为杨某施针灸 。 第三天 , 杨某再次前往A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针灸治疗 , 由A社区卫生服务站外聘人员向某为其施针 。 杨某在接受针灸治疗时突然倒地 , 随即被送往上级医院 , 入院诊断为脑出血、脑室积血、继发性脑疝 。 上级医院于入院当日为杨某施行手术 , 术后杨某在ICU治疗 , 后转入神经外科继续治疗 , 但处于昏迷状态 。
事后查明 , 向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 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局认定A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对其处罚款并吊销其中医科执业许可;认定向某属非医师行医 ,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0元 。
杨某妻子向某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杨某伤残程度、后续诊疗费用、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定 。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患脑血管意外 , 经治疗后 , 仍长期昏迷 , 评定为一级伤残;被鉴定人出院后仍需要长期护理 , 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程度 。
A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杨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申请重新鉴定 。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省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 鉴定意见认定杨某脑出血术后遗留植物生存状态 , 构成一级伤残 , 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
一审法院另查明:A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机构(政府办) , 诊疗科目包括中医诊疗 , 未办理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某 , 主要负责人为陈某 , 陈某具有中医内科专业医师执业证 。 A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申办主体为B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该中心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机构(政府办) , 系事业单位法人 。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 某区社会事业局作出《关于B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辖社区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说明》:A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诊疗服务、人员聘请、业务收支等均由陈某负责 , B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主任李某(A社区卫生服务站挂名法定代表人)均不参与具体运营管理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实际上系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 。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A社区卫生服务站、B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陈某共同承担赔偿金 。
法院审理
文:湖南中医药大学 邹健 湖南省医院协会 佘叁
编辑:于梦非 肖薇
审核: 徐秉楠闫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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