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王女士在健身房做空中瑜伽时 , 从吊绳坠落造成十级伤残 , 与健身房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 , 王女士将健身房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余万元 。 海淀法院经审理 , 判决健身房赔偿12.5万元 。
原告王女士诉称 , 其在健身房办卡锻炼 , 在第八次空中瑜伽操课运动时 , 从吊绳坠落 , 造成肩部脱臼骨折 , 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及后续健身活动 。 事故发生后 , 其独自拨打120救护车送医急救 , 健身房也未派人陪同 。 其在该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 , 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场所 , 应对健身活动进行辅助指导并有救护保障义务 , 以防参加健身活动的人员受伤 , 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
被告健身房辩称 , 其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保障义务、救助义务 , 在王女士受伤后及时妥善处理 。 王女士受伤是她自身过错造成的 。 作为一名成年人 , 且已健身多次 , 王女士对高空瑜伽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知 , 应当知晓空中瑜伽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 健身房明确告知应着运动服健身 , 听从教练的指导锻炼 , 禁止拍照 , 绝对不能松手 。 王女士未按照规定佩戴手套 , 未穿运动服 , 在不熟练新动作的阶段 , 趁教练指导其他学员时擅自拍照 , 手打滑后摔落 , 王女士对自己受伤具有重大过错 。 从危险预防、事后救助等多方面 , 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并且态度积极地解决后续事宜 。
王女士申请伤残鉴定 , 鉴定结论为 , 因从瑜伽绳坠落造成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 , 致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 , 构成十级伤残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 , 在其开办的瑜伽课程上 , 学员王女士在尚未从高空吊绳瑜伽上安全下绳的情况下 , 教练即转身去辅导其他学员 , 该行为本身已经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同时 , 王女士作为成年人 , 在做此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时 , 未经教练允许擅自找其他学员拍照 , 其自身对摔落受伤亦明显存在过错 , 应减轻健身房的侵权责任 。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 , 法院酌定减轻的比例为30%为宜 。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女士12.5万元 。
宣判后 ,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该判决现已生效 。
法官说法:
本案中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 , 对于健身者来说系安全保障义务人 , 应当对健身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包括提供适当安全的健身场地 , 专业健身教练等 , 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健身活动时 , 应当控制学员人数或者增加教练人数 , 以保证教练能更好地照顾到学员 。 健身者作为成年人 , 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在进行如本案中涉及的高难度健身动作时 , 应当专注谨慎 , 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健身活动 。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健身|练习“空中瑜伽”摔伤致残,健身房有责任吗?】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宋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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