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九 )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 。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并非新规 。当事人有过错并不影响其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判定离婚的标准仍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当事人是否有过错 。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 。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解读】:这两条分别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哀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哀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 。相比于原规定,本款明确规定“书面通知”,其实并非新规,是将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明确化而已 。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哀求 。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解读】:这两条分别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假如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解读】:本条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这两条基础上合并而来,不属于新规定 。这里要区分两种协议的性质,对于双方打算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备案用的那种离婚协议,其生效开始时间是从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之日起计算 。一旦双方完成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生效;而对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协议,只要一方反悔的,其拥有任意撤销权 。生活中很多人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画蛇添足加一句类似“若双方离婚,按本协议内容履行”这种话,殊不知完全是自找麻烦 。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哀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