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 , 南国早报客户端采访人员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 , 6月1日起 ,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重大调整 。 新管理办法扩大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 并有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 降低患者负担 。
文章图片
▲6月1日起 ,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重大调整 。 采访人员苏华摄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增至38种
管理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 , 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能使用基本医保报销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 如冠心病、高血压(非高危、高危组)、糖尿病等 。
广西医保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对门诊特殊慢性病设置专门的门诊报销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让患者不用住院也能在门诊治疗并获相应额度的报销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蓝字部分为新管理办法新增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 本文表格信息来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今年6月前 , 广西明确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有29种 。 此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调整增加至38种 , 如新增阿尔茨海默病、艾滋病、抑郁症(限重度)等 , 将原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按规范拆分为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和肾透析 。
据介绍 , 新增的病种是根据疾病谱变化、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 都是适宜门诊长期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病种 。
越是基层医院报销比例越高
按规定 , 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中 , 高出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 , 可按比例获得医保基金报销 。 《办法》调整了部分病种的起付标准 。
【病种增至38个!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重大调整】比如 , 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起付标准 , 在原来标准上下降了50% , 分别变为10元/人·月和50元/人·月;严重精神障碍以及居民医保高血压(非高危组) , 不设起付标准 。
文章图片
▲《办法》按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分别设置了50%~85%不等的报销比例 。 图为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为推进分级诊疗模式 , 《办法》按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分别设置了50%~85%不等的报销比例 。 其中 ,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 , 特殊慢性病可报销的比例 , 在职人员由70%分别提高到80%、75% , 退休人员由75%分别提高到85%、80% 。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的年度支付限额 , 也获不同程度提升 。
门诊特殊慢性病:区内将可跨市互认
目前 , 广西区内不同统筹地区(主要以设区市为单位)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认定规则并不统一 , 如患者在南宁市获认定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 , 到了百色市需重新认定才能享受有关待遇 , 报销比例也可能会因异地就医而降低 。
《办法》优化了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流程 , 将高血压、糖尿病认定权限下放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同时 , 根据《办法》规定 , 对于参保人跨统筹区或跨医保制度间转移的 , 广西区域内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资格 , 各地应当互认 。 按规定备案或转诊到自治区内、外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 , 报销比例不降低 。 这意味着 ,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跨统筹地区就医会更为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