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色无味,一招毙命,一探砒霜的前世今生( 三 )


从北宋开始砒霜作为药材被大范围地使用 。 以上所论与王奎克等所认为的北宋时砒霜从炼丹家及医药家的小量试制转入正式生产 相同步 。 作为新型药物 , 它的副作用与使用禁忌也不断被强调 。 医者通过临床实践也在努力从事其医药知识总结、完善、增补、修订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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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毒药的砒霜
砒霜认知的正式转变始于北宋后期 。 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十月十八日 , 入内侍省武翼大夫、淮南路走马承受公事王道奏:“外路州军百姓有报仇怨 , 包藏祸心 , 多用砒霜毒药密以中人 。 伏望特降睿旨 , 尽收入官 , 不得私相买卖 。 ”下诏:“违者徒二年 , 许人告 , 赏钱三百贯 。 ”
王道指出很重要的一个现实问题即开封以外地区出现许多百姓用砒霜害人的事件 。 砒霜被直接定义为“毒药” 。 徽宗认可了王道的现有者没收入官并严禁民间私自买卖的管理建议 , 并纳入法律管辖范围 。 在朝廷严加管控的背后 , 不难发现砒霜已成为事关全国民众生命安全的问题 。 管控又以法律为界定准则 , 表明砒霜买卖已成为违法行为 。 此诏令标志着砒霜的第一性由医用药物已转变为杀人毒药 。

南宋进一步加强了对砒霜的管理 。 绍兴二十年(1150)八月十九日 , 太医局言:“《本草》玉石部中有砒霜一味 , 委有大毒 , 并无起病之功 。 望令出产州军今后不许收采 , 商旅不得依前货卖 , 见在者并令烧毁 。 重立断罪 , 许人告捉施行 。 ”下诏:“从之” 。 太医局所言《本草》当为《政和本草》 。 在否定砒霜药用功能的同时 , 最严格的砒霜禁令也随之颁布 。
九年之后 , 在《政和本草》基础上再修订的《绍兴本草》中 , 医官们在重新肯定砒霜有一定医药价值外 , 对其毒性也提出严重警告 。 “绍兴校定:砒霜至毒之物 , 世所共知 。 其造作之法 , 本经不载 , 但将生砒而飞炼成霜矣 。 虽有疗病之说 , 但害人者多矣 。 在服饵不用为善 , 即非常毒之物 。 今定砒霜味苦、酸 , 有大毒是矣 。 ”
从“至毒之物 , 世所共知”看出砒霜是毒药已成为常识 。 虽然有一定的医用性 , 但“害人者多”再次将砒霜的第一性表达为毒药 。

元朝也曾三次下令禁止买卖包括砒霜在内的毒药 , 《元典章》“禁卖(青)【毒】药乱行针医”条载:至元五年(1268)十二月 , 中书兵刑部承奉中书省札付:据提点大医院奏奉圣旨:“仰中书省严行禁约:开张药铺之家 , 内有不(是)【畏】公法之人 , 往往将有毒药物如乌头、附子、巴豆、砒霜之类 , 寻常发卖与人 , 其间或有非违 , (杀)【致】伤人命……作弊多端 , 禁约”事 。 钦此 。
大清律例中律文与此基本相同 , 在《条例》部分有补充:“诸色铺户人等 , 货卖砒霜、信石 , 审系知情故卖者 , 仍照律与犯同罪外 , 若不究明来历 , 但贪利混卖 , 致成人命者 , 虽不知情 , 亦将货卖之人 , 照不应重律 , 杖八十 。 ”

这是针对砒霜的专门规定 , 卖方需向买方询问用途 。 此规定存在很大漏洞 , 如下文所见 , 买方若谎称是为毒老鼠 , 卖者也无法做到全程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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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日常生活用品的砒霜

(1)做毒鼠药 。 最早见用砒霜做毒鼠药的记载是《重广补注神农本草并图经》:北宋后期“多见以(砒霜)和饭毒鼠 , 若猫、犬食死鼠者亦死 。 ”  明清时期砒霜已成为最有名的毒鼠药 。 如《警世通言》中讲苏三故事时说刘志仁“数日前撞见王婆在生药铺内赎砒霜 , 说:‘要药老鼠 。 ’” 清光绪元年六月十四日《申报·审案传闻》报道杨乃武案 , 其中说到药铺老板钱宝生称:“杨乃武来买砒霜 , 谓系毒毙老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