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人”变“护林员”

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陆川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生态服务令》——
“毁林人”变“护林员”
“毁林人”变“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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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人”变“护林员”】法官向被告人发放《生态服务令》 。
本报讯(采访人员黄锦群通讯员宋珊珊)11月15日 , 陆川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该县马坡镇某村委会对一起失火案进行宣判 , 同时发出该院首份生态服务令: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缓刑两年 , 赔偿森林植被修复投资费及鉴定费59.1195万元 。 在缓刑考验期间 , 被告人覃某必须承担起生态护林员的责任 , 按要求完成巡林、护林工作 。
今年3月10日 , 被告人覃某在自家承包的坡地开荒耕作时焚烧蚂蚁窝 , 后不慎引起火灾 。 由于火势凶猛 , 最终火灾过火面积为48.99公顷 , 林木实际损失值为20.8054万元 。 事发后 , 覃某主动投案并积极争取受害人的谅解 。
庭审中 , 公诉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 , 覃某春耕时节在自家承包的坡地开荒耕作时焚烧蚂蚁窝 , 因大意不慎引起森林火灾 , 其行为导致森林植被受损 , 引起空气污染 , 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构成威胁 , 使自然生态环境和森林系统遭受破坏 , 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覃某焚烧草堆造成森林火灾 ,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同时 , 覃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 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覃某的认罪认罚态度以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 , 可从宽处理 。 同时 , 覃某为弥补森林资源的损失 , 向法院承诺 , 愿意在村委会的监督和管理下定期对村里进行森林防火巡查 。 最终 , 秉持着严惩环境资源犯罪、注重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理念 , 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为出发点 , 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并发出《生态服务令》 , 要求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由村委会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月两次的森林防火巡查任务 , 法院将定期回访 。
法院宣判之后 , 覃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 承诺按要求完成巡林、护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