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出口:
(1)生产加工企业在对其大豆蛋白产品自检合格后 , 由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电子平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 , 按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
(2)海关对无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指令的 , 可直接放行;有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指令的 , 海关按指令要求对出口大豆蛋白进行现场查验或抽样送检;
(3)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 , 准予出口并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 , 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 不得出口;可进行技术处理的 , 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 , 不准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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