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险确诊理赔难,男子被告知保“新冠肺炎”不保“新冠感染”( 三 )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优化 , 与新冠疫情相关的保险也随之调整 。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经查询发现 , 此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多款“确诊即可申请赔付”的新冠险产品售罄或下架 , 在售的新冠肺炎相关保险产品多保重症、危重症 。
澎湃新闻采访多家保险机构获悉 , 此前购买过新冠肺炎保险产品且在保险期限内的 , 可以理赔 , 但均需医疗机构开具的确诊证明 , 抗原自测结果普遍不被保险公司认可 。
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在接受西宁晚报采访时指出 , 2022年12月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焦点在于 , 在更名之前 , 保险单上写明的为“新冠肺炎” , 现在变成了“新冠感染” , 部分保险公司以疾病名字不同为由 , 擅自增加“要有肺部检查影像”等理赔条件 , 抬高了被保险人的理赔门槛 。 刘健一认为 , 此次更名属于政策性调整 , 若合同中并无关于“影像诊断”的特别约定 , 被保险人出具医疗机构的确诊证明 , 保险公司应当予以正常赔付 。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曾告诉澎湃新闻 , 在目前的形势下 , 保险公司应该适当放宽理赔条件 。 投保的患者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 。 正常情况下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被感染新冠的证明 , 以获得理赔 。 但是防控政策调整后 , 目前一般轻症居家治疗 , 导致患者取证困难 , 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 , 结果会对患者不公平 。 此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情事变更条款 , 变更合同条款 , 即应该允许患者在取得其它能证明自己被感染的证据的情况下获赔 。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 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接受北青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保险公司不能单方擅自提高理赔门槛 , 增加投保人的难度 。 比如要求提供核酸阳性专项检测报告、胸部CT报告等都属于超出通常理解 , 提高理赔门槛 。
原标题:新冠险纠纷未了:确诊理赔难 , 男子被告知保新冠肺炎不保新冠感染
编辑:杨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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