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免责条款,行医必看!( 二 )


第二 ,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邀请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 。 (《外出会诊规定》第5条)
第三 , 本医疗机构同意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 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 , 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 (《外出会诊规定》第7条)
第四 , 外出会诊的“禁止性”规定《外出会诊规定》第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医联体执业制度
在医联体内执业 , 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了“在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 , 医务人员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 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
4、远程医疗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 , 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 , 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 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 , 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 , 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第2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 (国卫医发〔2014〕51号)第2条
远程医疗服务条件和注意事项(〔2014〕51号)第3条):
第一 , 远程医疗目前仅限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 , 需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