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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 , 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 ,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 , 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 。 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 , 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 , 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 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 。
销售自称纤姿秀美-植物代用茶拥有减肥效果 , 涉嫌虚假宣传 。 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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