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域|被干涉的“自愿”: 公域与私域的划分( 二 )
即使到了现代 , 哪怕科技发展到人类可以登上火星或改变人类基因组的顺序 , 也仍然不能解释为什么“个人的性行为和婚姻行为会影响到所有人” 。 但是 , 以集体主义之名干涉个人婚姻和性的现象 , 却一直存在 。
个人自主的理念最早是在西方基于基督教的观念孕育而来 , 因为它的信仰体系要求肯定 , 每个人是自由选择皈依上帝的 。 由于人只应服从上帝 , 也就不必服从他人 , 经院哲学家阿奎那就断定 , 没有人可以命令另一个人结婚或不结婚 , 这只能由个体自我决定 。 而在非基督教传统的东方 ,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趋于集体主义 , 个人是集体/宗族的一部分 , 个人的行为、需求 , 都需要服从于集体的利益——虽然很多时候集体利益的边界相当模糊 。
婚姻相关的事务(包括是个体否单身、选择和谁结婚/离婚、与同性还是异性进行性行为等等) , 在现代人看来是“私事”中最核心的部分 , 也最应由个人自主自愿决定 。 但显然 , 不管是过往(如前文所述《中国法律与社会》一书中阐述的) , 还是现在 , 父母催婚、逼婚的现象比比皆是 。 连这一私域都能以集体之名干涉 , 则其余可知 。
有些逼婚的父母其实是不自知的自私 , 因为他们没法面对社交圈或隐或现的压力(“你家孩子是不是有问题”) , 怕自己受牵连被与“反社会”的形象联系起来 , 因而牺牲子女个人的意愿和幸福去换取社区的接纳 。
即使在个人意识深入人心的西方 , 集体主义理念仍极为顽强 , 有时只不过是以现代语言稍稍包装一下 。 纳粹德国时期 , 希姆莱在解释为何要将200万同性恋者送进集中营进行惩罚时就曾说过:“在同性恋者中 , 有人这么想:这是我自己的事 , 和别人无干 。 然而 , 在有关性的方面 , 任何事都不再是个人的事 , 它意味着民族的生存和死亡 。 ”
对非繁殖性的同性性行为 , 即使从功利的种族繁衍角度而非人人平等的多元理念去看 , 依据战后兴起的生物学平衡主义 , 生物学上那稀少的4%-5%个体的异常性行为模式 , 并不会影响整个物种的生存繁衍 。 因而最佳策略就是随他们去 , 反正他们对整个种族的演进和生存没有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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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集体主义之名戕害个人的奥斯维辛集中营 。 ? pixabay
即使是小众的 , “异常”的行为 , 也对集体没有什么危害 。 而在婚姻和性之外 , 绝大部分人日常行为的自主选择更谈不上是小众的异常行为 。 不可否认 ,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 , 尤其在集体生活中 , 你的任何行为都不是孤立的 , 势必与他人有着关联性 , 你做出的任何选择 , 都会潜在地产生社会影响 。
基于这种集体主义的理念 , 那些干涉的行为被正当化 。 哪怕像高考填报志愿这样分明应该是你自己决定的事 , 父母也要横加干涉 。 因为在他们心目中 , 那不仅是你个人的前途问题 , 也牵涉到整个家庭多年来的投资成败 。 但是个人的选择 , 到底对集体有多大的影响?集体/其他个人是否有权以集体之名干涉个人的选择?
不难想见 , 过于强调这种集体本位 , 势必会挤压个体的权利 , 因为如果推到极端 , 任何事都必须考虑到他人 , 在这种情况下 , “自愿”究竟还有什么意义?
▌个人权利的边界
这就牵涉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所说的“群己权界”(严复译名)问题 , 即所谓“公域”和“私域”的划分:在公域内的共同事务由群体所有成员共同决定 , 私域内的个人事务由个人自己决定 。 任何个人在其行为仅仅只涉及本人的情况下(不影响他人的权利) , 他在原则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性、独立性 , 且任何外部势力无权干涉 。 本该是私域个人自主的事 , 却上升到社会性的强制 , 说明这个社会本身就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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